关于明星代言广告的争议有很多,但最集中的莫过于多数老百姓认为,明星代言只管拿钱,他们自己根本就不使用该产品,因而不会关心商品质量,出了问题,他们也不会负责。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司监督处副处长江雁明在接受采访时透露,胡兵、张铁林、奇志等明星代言的医院广告全被禁播……但迄今为止,还没有一个明星因为代言不实广告受到任何处罚,顶多是把他们“吞”下的钱“吐”出来,大多数都安然无恙。 广告圈里的人都知道,借助名人、明星的偶像身份和社会影响力代言广告,是一种有效的营销手段。但是名人代言了虚假的广告,其误导性和欺骗性反而更大。消费者基于对名人的信任感,购买其代言的产品或服务出现问题时,对于明星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我国内地的法律对此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在我国现行的广告法中,进行虚假广告宣传的责任承担方式有两种: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承担责任的主体只有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以及其他社会团体或组织,恰恰就没有将广告代言人包括在内。 在许多欧美国家,都有比较完善的广告法规来制约名人、明星代言行为,一般把形象代言人广告看作证言广告和明示担保,消费者可据此担保索赔。同时规定,明星做广告的商品必须是该明星长期用过的,一旦发现该明星没有使用过该商品便做广告,明星将会被处以重罚,且消费者也有权向代言人直接索赔。 由此可见,有关部门应该及时出台相应法律法规,给乐此不疲忙于为企业代言、大把赚钱却不管商品质量的明星们戴上“紧箍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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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明星应该要负一定的责任的,因为明星就好像一面“旗帜”一样,很多人都会跟着他们的步伐,尤其是所谓自己的偶像代言的东西,如果适用,粉丝们都会希望和偶像用同样的东西的,这样一来,就会有好多人争相购买,而且人们普遍认为,只要是明星代言的,信誉、质量等一定会过关,不用担心。所以明星应该对此负责,最起码,要适用一下,看看好不好再推荐给我们老百姓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