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长期合同工正式工

2025-02-27 21:3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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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你好!目前全省邮政虽然对外已经按照劳动法的要求,取消了所谓“正式工”的称呼,统称为合同工。但是在内部仍旧延用“正式工”、“聘用工”、“劳务工”这三种不同的称呼(有的省可能只有正式工与劳务工二种)。这几种不同的内部称呼,对外按劳动法又可以说都是合同工。
你是省公司统招的大本学生,在我们内部就是在三个(可能是二个)用工序列里的“正式工”。你属于邮政局在编的长期合同工。但暂不属于无固定期限,因为你的工龄还不够。在工龄达到20年的老正式工就不需要再分期签定用工合同了,只需签定一份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就行了。
你当时跟省公司签订的6年协议是正常的,6年以后你还可以续签。一般来说5--6年一签,这跟各省公司的规定有关。
放心吧,你应该是有劳动保障的。再告诉你一个鉴别的方法。看看你每个月是不是买了住房公积金。如果是,你就OK啦!好好工作吧!
希望能帮到你,加分吧?

回答2:

根据新劳动法的定义,你目前属长期合同,要等到再续签一次合同,或工作年限超过十年才属永久合同。以下是劳动法有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书》 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八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关条款:

回答3:

你是正式工,只不过现在的正式工也是有合同的,你到了6年的时候,单位会跟你继续签合同,当然签不签在你,签多少年一般也是单位规定的,到你在邮政系统工作十年以上,就可以签无固定期合同,就相当于以前的长期正式工一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