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住房公积金

2024-11-08 03:2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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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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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提取的条件
1.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 离休、退休的;
3.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 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
5. 出国、出境定居的;
6. 户口迁出本市区,迁入地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
7.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8.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9. 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10. 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工其他住房消费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程序
办理提取的一般操作程序:
1)个人申请: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持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情形条件的证明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2)单位初审: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提取情形及相应证明材料是否真实进行初审,核实后单位填写《嘉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3)单位申请:单位公积金经办人员将经初审后的职工申请证明材料与《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提取申请;
4)中心核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单位递交的证明材料进行查验,并按核准后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金额转帐支付给申请单位,由单位支付给申请职工。
对因单位破产已领取住房公积金封存证明(包括领取封存通知书后单位破产)的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由申请人持封存证明和符合提取情形的证明材料,直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提取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现金支票给申请职工。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方式
提取住房公积金一般由单位办理,遇特殊情况也可由个人办理。

▲住房公积金的贷款对象
凡嘉兴市区范围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购买(含建造、翻建、大修,下同)自住住房时均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
1)所购住房为自住住房;
2)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3)在申请贷款之前,已连续一年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4)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无不良信用记录,有按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有购买住房总价30%(含)以上的自有资金作为购房首付款;
6)有委托人认可的保证人提供担保,并以所购房屋作抵押;
7)委托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商品房(经济房)买卖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2)购房发票或预付款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3)申请提取人身份证(复印件)。
如购房发票原件已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则需提供房屋契证原件和复印件和发票复印件。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
夫妻双方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的,户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为25万元;夫妻单方或单身职工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的,户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为15万元。

▲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的确定
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应当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1)不得高于按照房屋总价比例确定贷款限额: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最高可贷额度为所购住房总价的70%,其中购买全装修、精装修房最高可贷额度为所购住房总价的50%;购买二手房的,最高可贷额度为所购住房总价(成交价与评估价取其低)的70%;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最高可贷额度为房屋建、修工程造价的60%;
2)不得高于按照借款人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其计算公式为:
可贷额度=(借款人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借款人配偶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还贷比例(目前为40%)×贷款月数。
3)不得高于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贷款最高限额。

▲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有关规定
在借款人还清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无三期(含)以上逾期等不良信用记录的,在符合公积金申请的其他条件时,方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购买自住住房。可贷额度按申请时规定的贷款最高限额与原已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差额,结合所购房屋总价、借款人还贷能力计算确定。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的确定
借款申请人用于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用于购买二手房和翻建、大修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且最长的还贷期限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利率标准执行。根据央行规定,现5年(含)以下贷款月利率为3.3‰ ,5年以上贷款月利率为3.675‰ 。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调整
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贷款期内如遇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起,按调整后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贷款利率。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方式
目前住房公积金贷款有2种还款方式:等额本金还款法和等额本息还款法
等额本金还款法是指借款人每月以相等的金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余额逐月递减。
等额本息还款法是指借款人每月以相等的金额偿还贷款本息。
一笔借款合同只能选择一种还款方式,借款合同签订后,不得更改。

▲购买商品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所需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购房合同;
2)首付款凭证;
3)借款人及其配偶身份证;
4)借款人及其配偶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5)结婚证,未婚(包括离异)的由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部门出具未婚证明;
6)五县(市)借款人需提供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连续一年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证明。

▲购买二手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所需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房屋买卖合同》及借款人(买方)交纳契税后的完税证明;
2)30%以上购房首付款凭证;
3)借款人及其配偶身份证、户口簿;
4)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房屋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屋评估报告书:
5)结婚证,未婚(包括离异)的由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处出具未婚证明;
6)贷款资金通过房地产中介机构划转的,需要提供《委托书》;
7)五县(市)借款人需提供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连续一年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证明。

▲商品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
1)咨询;
2)申请: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所需材料;

3)审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对借款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初审、审核、审批;
4)签订合同:签订借款合同,并办理保险、公证手续;
5)发放贷款:借款合同生效后,受托银行采用转帐方式将贷款资金划入售房单位的帐户内。
6)还款: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按月还本付息;
7)终止: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借款合同终止,并解除抵押登记。

▲二手房公积金贷款的程序
1)房屋卖方携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契证》,买方携带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帐号,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初审买方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由“中心”出具《联系函》,房屋买卖双方签定《付款约定书》。
2)委托“中心”认可的房屋评估机构进行房屋评估;
3)借款人(买方)按不低于房价(评估价或成交价两者取其低)的30%作为购房首付款,存入房屋买卖双方认可的资金帐户。
4)房屋买卖双方到房地产登记部门签定《房屋买卖合同》,办理房屋产权转让手续。
5)申请;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所需材料:
6)审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对借款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初审、审核、审批;
7)签订合同:签订借款合同,并办理房屋抵押、保险、公证手续;
8)发放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取得《房屋他项权证》后,受托银行凭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放款通知书))将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以借款人个人名义划入房屋买卖双方认可的资金帐户,受托银行负责结算资金的划转。
9)还款: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按月还本付息;
10)终止: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借款合同终止,并解除抵押登记。

▲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借款人需要提前还款的,应提出申请,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后,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提前部分还本应有一定还贷额度并签订补充协议。
申请提前部分偿还组合贷款的,一般应按照申请贷款时公积金贷款部分与商业性贷款部分的比例,偿还贷款。

▲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的原则
1)借款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贷款,一年只能申请一次,并且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方式。
2)借款人已发生个人住房贷款逾期的,在未偿还逾期贷款前,不准予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
3)如借款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而实际未用于还贷的,将取消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资格。

▲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的范围
凡贷款(指住房公积金贷款、公积金组合贷款及商业性住房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借款人,在未还清贷款前均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个人住房贷款。

▲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贷款的方式
目前有三种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贷款的方式:
1)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前一次性偿清个人住房贷款;
2)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前偿还个人住房贷款;
3)可以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按月偿还贷款本息(仅限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公积金组合贷款内的公积金部分)。

▲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提取金额的规定
1)对借款人以提前一次性偿清个人住房贷款方式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及配偶从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合计可提取的存储余额,以贷款余额为限。
2)对借款人以部分提前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方式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及配偶从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合计可提取的存储余额,应达到贷款总额的25%或达到25000元以上(均按整千元计)。
3)对借款人以按月偿还贷款本息方式申请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及配偶从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合计可提取的存储余额,应达到月还款本息额的十二倍。(现仅限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公积金组合贷款内的公积金部分)

▲购买二手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提供房屋买卖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2)契证(原件和复印件);
3)提取人身份证(复印件);

▲购买房改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房改购房合同(审批表)(复印件);
2)房改售房专用票据(原件和复印件);
3)申请提取人身份证(复印件);

▲购买拆迁安置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房屋拆迁协议(原件和复印件);
2)购房发票或预付款收据(原件和复印件);
3)申请提取人身份证(复印件);

▲自建或翻建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有权批准部门的个人建房或翻建房批文(原件和复印件);
2)工程预(决)算书(原件和复印件);
3)申请提取人身份证(复印件);

▲住房大修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经批准的房屋大修鉴定申请表(原件);
2)工程预(决)算书(原件和复印件);
3)申请提取人身份证(复印件);

▲职工离、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离退休证(原件和复印件);
2)《住房公积金卡》;
3)申请提取人身份证(复印件);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2)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住房公积金卡》;
4)申请提取人身份证(复印件);

▲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5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住房公积金封存证明或封存通知书(原件);
2)《住房公积金卡》;
3)申请提取人身份证(复印件);

▲出国、出境定居时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因出国、出境定居,注销本市区户口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住房公积金卡》;
3)申请提取人身份证(复印件);

▲户口迁出本市市区,迁入地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迁出本市区的户口迁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调入地单位出具的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证明(原件);
3)《住房公积金卡》;
4)申请提取人身份证(复印件);

▲非本市区城镇户口职工(含农民合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提供原籍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住房公积金卡》;
4)申请提取人身份证(复印件);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职工因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结婚证书或公证机构对遗嘱、遗赠、法定继承出具的公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住房公积金卡》;
4)申请提取人身份证(复印件);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时提取
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提取人身份证(复印件)

▲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商业性住房贷款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购房合同原件
2)个人住房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提取人身份证(复印件)
并由贷款银行核实贷款余额。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现为8%)时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夫妇双方上一年度工资收入证明(单身职工另由单位提供未婚证明)(原件)
2)上年房租交缴收据(承租私房的须同时提供合法的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3)申请提取人身份证(复印件);

▲购房职工配偶或直系亲属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分别增加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在购房人配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增加提供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购房人直系亲属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增加提供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或单位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持有住房公积金封存证明或封存通知书的职工,在提供相应材料时应随带该封存证明或封存通知书。

▲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的时间
1)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前一次性偿清或部分偿还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时间为每月6日至月末(法定节、假日除外);
2)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按月偿还贷款本息业务的时间为每年11-12月的6日至月末(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时间
1)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变更业务的工作时间为每月6日起至月末(法定节、假日除外)。
2)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全月受理(法定节、假日除外)。
3)每日受理时间:按市级机关作息时间,下午下班前1小时停止受理

回答4:

住房公积金6种用法:购房;自建、翻修、大修房屋;租房;纳入低保家庭;治疗重大疾病;销户提取。

回答5:

1.公积金贷款不能用于异地购房。
2.二手房贷款的首付30%(贷款70%)是可能的。
3.房产证可以写三人的名字,但不能都写在主页上。可以一主二副或二主一副。
4.公积金贷款还款可以到(男)70岁,但不能与商贷组合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