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条文中涉及牵连犯的有哪些条文

2025-02-23 20:3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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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我国的刑法规定中,对牵连犯的处罚包括三情况:
第一,一般情况下,具有牵连关系的两个犯罪行为不以数罪论,而是“从一重罪处断”。如,我国刑法中第399条第3款规定的徇私枉法、枉法裁判并收受贿赂的,从重罪处罚。
第二,有的牵连行为立法明确规定按“法定的一罪”处断。(1)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直接以盗窃罪定罪处罚。(2)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人,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直接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论处。(3)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毁弃邮件、电报又从中窃取财物的,直接以盗窃罪从重处罚。(4)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直接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论处。(5)走私、贩毒过程中以暴力威胁的方法抗拒检查的,直接以走私、贩卖毒品罪论处。
第三,有的牵连关系行为在立法上规定要实行数罪并罚。主要有:(1)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2)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3)为了骗取保险金而故意造成财产毁损、被保险人死亡、残疾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4)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犯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又有其他犯罪的(5)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以及假药等特定的伪劣产品犯罪行为,同时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的,实行数罪并罚。(6)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或者因挪用公款而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实行并罚;等等。

回答2:

你好!我国刑法总则没有明文规定牵连犯的概念与处罚原则,刑法理论一般认为,对牵连犯应从一重处罚或者从一重从重处罚(按其中的一个重罪定罪并且从重处罚)。牵连犯作为一种刑法条文没有明文规定、且不能实行数罪并罚的罪数形态,在理论上是很值得研究的。
一、牵连犯的概念
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的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情况。
二、牵连犯的构成
构成牵连犯,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牵连犯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危害行为,这是构成牵连犯的前提条件。行为人只有实施了数个行为才有可能构成牵连犯。如果只实施了一个行为,无法形成行为之间的牵连关系。
2、牵连犯的数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所谓牵连关系,是指行为人实施的数个行为之间具有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关系。
3、牵连犯的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这是牵连犯的法律特征,也是确定牵连犯的标志。
三、牵连犯的处理
牵连犯是裁判上的一罪,因而实行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也就是说,对牵连犯应当采用吸收的原则,按照数行为所触犯的罪名中最重的罪论处。

回答3:

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数个行为,其中有手段行为,又有目的行为,同时,各行为又构成不同的犯罪时,因其有牵连关系,择一重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