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交通事故对方不来处理可以找负责这起交通事故的交警处理,先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邮寄肇事方,然后到法院起诉,胜诉后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现场检查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勘验的,应当在检验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1、明确赔偿主体。打官司中,“告谁”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如果告的对象错误,不仅浪费了时间、人力、财力,还达不到要求赔偿的目的。 在“告谁”的问题上,首先要看发生事故时对方所驾车辆行驶证上的车主是谁,如果是肇事司机本人,那就直接起诉他和保险公司。如果车辆另有其主,可以将肇事司机、车主和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一并起诉。如果车主是单位,应将单位一并作为被告告上法庭。2、准备好充分的证据。案件起诉至法院时,对主张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诉讼请求的证据应当已基本固定,在城市工作生活了一年以上的农村户口受害人,在主张“同命同价”时,更应注意相应证据的提前收集、固定、整理,做到一目了然,确实可信,不至于在开庭或证据交换时手忙脚乱,错失“战机”。 3、合理索要赔偿。交通事故中的少数受害人在起诉时,喜欢“漫天要价”,不考虑法律的具体规定,将应当赔的和不应当赔的一并列在民事诉状中。甚至认为,自己“坐地起价”,就是为了应对肇事方“就地还钱”和“随意砍价”,“漫天要价”是为了给以后可能出现的调解留出“讨价还价”的空间,否则,对自己不利,对谈判不利。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发生交通事故后,一方当事人拒不签字,可以要求交警部门依法出具事故认定书,事故认定书出具后,双方可以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依法诉讼解决。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告诉他,你既然是全责,以后有问题拿着事故责任书还是可以找保险公司要钱的。让他们放心就好。若是他们仍然拒绝签字,你就不要再给他钱了。不是报警了,让交警解决。
可以明确的告诉他:你目前的所承担的责任已经远远超过了你应当承担的责任,老人身体有任何不适如果能够在医学上证明跟本次交通事故有关联(具体就是做法医鉴定-也叫司法鉴定),你可以承担责任。否则即使有所谓的“后事”,只要无法证明跟本次事故有关联,那就跟你没毛关系。至于他不签字,你可以告诉他有个机构叫做公证处,他们有项业务叫做“提存”,你去一问就知道了,你把赔偿款给公证处就行,当然,最好是之前你先问问保险公司公证处的提存证明能不能用(按法律规定是没问题的,所有的法律责任都理清了,我就担心这些商业保险公司挑刺)。
没天理没王法,社会就是有这帮无赖搅乱秩序。软的不吃,来硬的;报警,到交警处,按原则走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