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资料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要分情况而定。若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如果未经相关当事人同意的录音录像资料没有侵害到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则该录音录像资料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规定: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这更是明确了视听资料在民事案件中运用的合法性。
但是依据2002年4月1日起实施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扩展资料:
案情:
张某起诉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中,张某在庭审中提交与被告李某的录音一份,证明借钱给被告李某2万元,同时提交银行转账记录,因两人是朋友关系故未打欠条。
被告李某辩称这是张某为感谢李某赠予的钱物,不是借款,双方是赠予关系。
对于本案的电话录音的证据,产生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电话录音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可以采信。
第二种意见认为,电话录音是在被告不知情的情况下,程序不合法,不应该采信。
评析:
进行电话录音可能是是一种简单有效的补充证据。由于电话录音是在对方不知情或者不知道原告真实意图,对方不会防范或者警惕性不强,因此取证比较容易。
但是具体在在庭审(仅指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认定录音证据效力时,却因为实践中千奇百怪的情况,导致认定标准不一。所以认定录音证据的效力,该符合以下几个要求:
一、录音对象的特定性。录音对象必须是债务人或者说是债务承担义务的一方。只有债务人的讲话才能认定借贷关系的成立。
二、电话录音应当真实完整。电话录音的内容应该真实准确的反应债权债务的的内容。
三、电话录音的取得方式不能违反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例如在他人住宅中安装窃听设备获得的录音,一般会被认定为侵犯公民的住宅权而无效。
综上,在本案中,该录音符合以上要素,可以采信。
参考资料来源:抚州法院网-电话录音证据如何认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有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录音资料则属于视听资料证据的一种。按照法律规定,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而且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即使是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除非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否则,该录音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录音作为离婚证据使用需要注意的问题:1、当事人出示的录音证据是真实的。2、录音证据的合法性。3、对方认可该录音资料,或虽提出反驳但没有足够的证据加以证明,反驳理由不成立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一) 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二) 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三) 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四) 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依据 民法 录音也是证据的一种,与其它证据同样效力 另外关于偷录是否可作证据 一般说来,民事诉讼证据应当符合三个法律特征:1、客观真实性2、关联性;3、合法性。 未经他人允许而偷录的录音证据,主要涉及证据的合法性原则,对于此问题,应当分为两方面考虑:1、证据的内容是否合法;2、取证手段是否合法,是否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如果证据内容合法,取证手段也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就应当认定偷录的录音证据具有合法的证据效力。反之,则没有合法证据的效力。比如:他人欠债不还,也没有欠条为证,债权人可以用偷录债务人承认债务的语言的方式进行取证。这种做法并未侵犯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在民事诉讼中一般应认定其证据效力。
希望采纳
当然可以 但必须你手里还有一份别的证据比如 字句 什么的 单靠一个录音是不能下什么定论的因为法院不知道你那段录音有没有删剪 要两者互易才更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