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独立办一个户口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已经成年,并且有独立生活的能力,才可以进行户口办理。
根据我国《公安部下发户口管理规范》第十一条公民申报家庭户立户登记,可以凭以下材料之一,向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一)私有房屋产权证;
(二)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
(三)保障性住房购置证明;
(四)国土资源、房产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相应凭证;
(五)宅基地使用证。
办理户口的时候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户口簿》;
3、单位证明或房产证明;
4、结婚立户的须提供《结婚证》;离婚分户的需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
5、购房立户的须提供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及发票。
扩展资料:
填写户口:
1、户号——填写本户管辖范围内的户籍登记机关指定的户号。
2、户口簿首页加盖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部门和公安局印章。承办人按照规定填写完毕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填写发卡日期,并向户口登记机关加盖印章。
3、地址变更登记——填写该户主管辖范围内户口变更后的户主姓名、变更地址日期,由承办人签名或者盖章。
4、迁入本市(县)的时间和地点——从本市(县)以外地区迁入本市(县)的公民,须填写迁入地点的时间和详细地址。居住在本市(县)的,请填写“长期居住”。
5、何时何地来此地址——请提供我在搬到此居住辖区之前在此城市的永久住所的详细地址,以及我搬进来并定居在此的时间。请在这个地址填写“长期居住”。
6、户籍日期——户口登记机关建立常住人口登记证的具体日期。
7、登记事项的变更、更正——变更、更正登记事项的,应当在本栏填写变更、更正事项和时间,并由承办人签名或者盖章。
8、集体帐户不得填写“户主姓名”、“或与户主的关系”等栏。
户口簿其他事项,应按常住人口登记表填报。承办人按规定填写《常住人口登记卡》后,应当加盖户籍登记机关的专用章。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户口簿
符合以下条件即可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分户需满足以下条件:
1、本人成年且经济独立;
2、夫妻之间、未成年子女之间与父母之间不分户;
3、不与户主居住在一处,拥有单独住房且有明确的门、户、牌住址;
4、乡、村、组同意分户的证明。
如确实需要分户,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乡村组同意分户的三级证明,证明上需加盖公章,加签经办人姓名。
2、以本人名义提出分户申请,并提供本人签名的分户申请书。
3、本人的房屋产权证明(农村建房审批表或房产证)。
4、到民政部门申请房屋明确的门、户、牌住址。
我是公安,户口簿独立的话是要在你结婚后才可以独立的。
第一是上学,第二是结婚,第三自己有房子,
符合这几个条件的人,可以单独拥有一个户口本,你上榜了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