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商家在得到消费者允许前提下,以小吃代找零无可非议;如果不征询消费者意见就以小吃代替找零是不妥的,但目前法律上还没有相关针对性条文。如果在消费者要求找零钱的情况下,商家还坚持要以小吃代找零,这就构成强迫消费,是一种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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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消费者来说,在选择商品的时候都要看一看,然后才决定(买不买),消费者是有选择权的,它(商场)无形中就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再一个是作为经营者有一个告知的(义务),退换货的规定要明白告诉消费者,让消费者看看这个规则适不适合他,如果消费者觉得这个规则不合理,他可以到另一个商场购买。你没有告知,在经营行为上已经跟《消法》相抵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