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扩展资料
《嫌疑人死亡受贿所得也要追缴》
记者日前从江苏省南通市检察院获悉,由该院于2014年4月8日向南通市中级法院提出申请没收犯罪嫌疑人陈西受贿违法所得一案,南通市中级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一审刑事裁定:没收犯罪嫌疑人陈西受贿违法所得人民币711.25万元,上缴国库。
后其利害关系人不服,提出上诉。近日,江苏省高级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据悉,这是江苏省首例嫌疑人死亡后没收受贿违法所得案件。
经查,犯罪嫌疑人陈西生前曾任南通市房产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兼南通市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主任等职。2001年至2013年,其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收受沈某所送人民币共计611.5万元。
此外,陈西还利用职务便利,为江苏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某谋取利益,以155万元的价格购置该公司开发的联体别墅一套,经鉴定,购房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人民币99.75万元。2013年12月28日,陈西因涉嫌受贿犯罪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在取保候审期间死于家中。
江苏省高级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陈西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人民币共计711.25万元,应属受贿违法所得。因其在侦查阶段死亡,对其受贿违法所得,应依法予以追缴。一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
参考资料来源:
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人民网-嫌疑人死亡受贿所得也要追缴
公安机关应当撤销案件。
法律依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公安机关应当撤销案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如果案子真的是这个人干的,那么撤销了就可以了,有法律规定的。
公安机关撤销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