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长对调解书决定再审应在啥时间内提出

2025-03-04 18:12:03
推荐回答(2个)
回答1:

1、法院院长无权决定再审,是否再审应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对于法院主动进行再审没有具体的时间限制。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如果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经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可以进行再审。

对于针对生效的法院调解书的再审时间,只有对由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才规定了六个月的期限,而对于法院主动进行再审的,在法律上没有具体的时间规定,经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可以随时进行再审。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回答2:

调解书没有上诉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