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助差额。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和第六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鉴定为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支付7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按工伤职工遭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计算。 现因为用人单位少报工伤职工缴费工资,导致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远远低于工伤职工实际领取的工资。工伤职工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差额,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