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回经营所得应该问题不大,只是牵扯个无照经营,在2002年11月1日国务院取消的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中的第567条(国发〔2002〕24号 )明确指出取消了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定点销售审批制度;2013年5月15日国务院下放的行政审批国发〔2013〕19号 其中第12、17条取消了生产卫星器材的审批,所以应该问题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