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7月份仍收到由地税部门监制的冠名票,按文件规定,营改增后地税发票应只能使用到6月30日

2024-11-19 22:3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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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三条第(七)款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目前我省的确有部分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冠名发票)可延长使用期限至2016年8月31日。具体名单可以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12366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