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考试 案例分析题

2024-11-18 15: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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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A组问题回答:
1、乙欲解除与甲的租赁合同,乙可以随时通知甲解除,但是要给甲充足的准备时间,因为《合同法》规定:租赁合同六个月以上要签订书面合同,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2、别墅维护及费用负担应由乙承担,《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甲、乙之间并无约定。
3、甲丁之间是帮工人与被帮工人的关系。因为如果甲与乙是加工承揽合同,那么应该是有偿的,丁出于哥们义气免费帮忙,可以以帮工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因丙与甲系夫妻关系,丙可以继续承租该别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9条共同居住人的权利,承租户以一人名义承租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承租人死亡,该户共同居住人要求按原租约履行的,应当准许。
且甲与戍签订的亲笔承诺不发生法律效力,因为,在甲与戍的协议签订时,甲对别墅不享有任何权利,无承租权。

B组问题的回答:
1、08年10月16日,商场的书面通知的法律性质是:要约
因为要约的要件具备,(一)内容具体明确,(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要约表示约束。
2、10月14日商场的通知不能视为对10月6日通知的撤销。本案中要约人也就是商场确定了承诺期限。
因为,〈合同法〉第十九条撤销禁止。有下列情形之一,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3、甲等人的请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理由见上。

不知我的回答你能否满意,如不满意愿与你与同探讨。

回答2:

围观,与楼主共勉!

回答3:

A案例
1、乙可以甲不当使用租赁物而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
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2、更换瓦片的费用应该由甲出,而装修费用应该由乙自行承担。
合同法 第二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第二百二十三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3甲丁之间是一个帮工与被帮工的关系
4、丙可以主张由其继续居住。
第二百三十四条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B案例
1、商场的书面通知可以视为要约
2、10月14日商场的通知不可以视为撤销,因为其在要约中已经规定了承诺期限,在这期限内其有接受承诺的义务。
3、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参照合同法中关于要约部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