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城市的申请条件不一样 但基本的如下
凡持有本市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标准的,可申请享受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成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的有关规定确定,并应依法履行相互间的扶养、抚养、赡养义务。
一、下列情况计算家庭收入
(一)工资、津贴、补贴等劳动收入。
(二)基本生活费、遗属生活费、困难生活补助费等各类补助、补偿费。
(三)退休费、养老金、救济金、退职金、辞职金。
(四)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参加储蓄式养老保险后领取的生活补助费,以及退出储蓄式保险后获得的收入。
(五)各类博彩、财产继承、受赠及存款本息、红利、有价证券、房屋出租、交易等收入。
家庭中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人员所从事劳动的收入,按实际收入计算。如实际收入难以核定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二、核定家庭收入时,有下列情况的,其家庭收入计算如下:
(一)申请对象每月家庭收入不稳定的,一般按申请前6个月收入的平均数计算;
(二)家庭中有接受义务教育的,应扣减学生学费;
(三)家庭中有经参加国家统一考试,被国家部、省级正规院校统招录取的大学生的,可将其在校生纳入家庭成员一并计算。对自费、择校、家庭经济状况明显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不予纳入。
同一家庭成员中有城市和农业两类户籍的,应先根据其家庭总收入确定家庭月人均收入比例。
家庭月人均收入比例小于1的家庭中,具有当地非农业户口的家庭成员可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三、有下列情况者不能批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虽然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实际生活水平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二)有购买股票或其他投资行为的;
(三)3年内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四)家中饲养、栽植高消费的观赏性动植物的;
(五)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六)安排子女择校就读、出国留学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入收费学校就读的;
(七)无正当理由连续2年未在规定时间领取保障金或不按规定申报家庭收入的;
(八)不符合有关条件的;
(九)相关的证明材料和手续不全的;
(十)申请人拒绝接受低保工作机构有关情况调查的;
(十一)群众反映强烈的。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应按时领取保障金,无正当理由超过40个工作日未领取保障金的,视为自动放弃,此后要求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重新申请。
● 有市民通过帮忙热线询问怎样办理最低生活保障,办理时需具备什么条件?
记者就这个问题采访了民政局低保处刘福峰处长,刘处长解答了具体问题。
问: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人员必须具备什么条件?
答: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人员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持有我市非农业户口;(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目前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各区(含开发区)为285元/月、人,本溪县和桓仁县县政府所在镇为235元/月、人,两县其他乡镇为215元/月、人。(三)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
问:哪些城市居民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答: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指家庭月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均低于城市低保标准,持有加盖年检章和县(区)审批专用章的《本溪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人员。
问:按实际收入核实低保待遇申请人家庭收入是否就是按本人自述收入计算?
答:按实际收入核实低保待遇申请人家庭收入不能完全按本人自述收入核实。本人自述的收入在能提供真实可靠的收入证明材料的前提下可以按本人自述收入核实;不能提供真实可靠的收入证明的,要通过社区居民代表评议、部门联动、入户调查等方式调查其实际收入,通过上述办法仍不能核实其实际收入的,对自谋职业和适用零工收入标准计算收入的低保待遇申请人,要按行业收入评估标准、零工收入标准计算其实际收入。
问:城市低保对象通过就业,其家庭月人均收入超过低保标准是否可以继续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答:(1)城市低保对象通过就业,其家庭月人均收入超过低保标准,但超出部分额度在现行低保标准50%(含50%)以内的,6个月内其家庭原享受的城市低保待遇不变。也可以经本人与县(区)民政局签订《城市低保对象就业援助启动资金协议书》后,按其家庭原领取保障金数额标准一次性发给其6个月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2)“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后,三个月内可暂不取消城市低保待遇。
问:阶段性丧失劳动能力人员医疗鉴定后是否需定期重新进行鉴定?
答:阶段性丧失劳动能力人员鉴定为1-7级的经过2年(含2年),鉴定为8-10级经过1年以上(含1年)的低保对象需重新到医疗鉴定定点医院进行医疗鉴定。
身体状况不好的,不能出去工作的。没有自主能力的,一般都是这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