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世其子女有没有继承权要看具体情况:孙子女作为子女的子女,在子女先于老人去世的前提下有代位继承权,代位继承权只能继承子女的继承份额。但是,这是建立在老人生前未立有合法有效遗嘱的前提下,按照法定的继承顺序继承的程序。如果老人在生前所立遗嘱里丝毫未提及子女及子女的子女。只要在老人意识表达清晰,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时候所立遗嘱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那么该遗嘱和子女没有任何关系。不过为了避免纠纷,最好对老人所立遗嘱进行公证如果,老人生前未立下合法有效遗嘱的前提下。那么孙子女可以在老人去世之后,遗产分配进入法定继承分配程序时可以主张权利。因为说了,在老人没有合法有效遗嘱的情形下,孙子女有代位继承权。但是如果有合法有效遗嘱且未提及分配给孙子女,那属于老人对于自己财产的合法处置权,任何人不得干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1、要知道大儿子的儿女是否有继承权,关键看大儿子什么时候过世的。如果是先于老人过世的,那么大儿子的子女无法代位继承其财产,因为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如果大儿子是后于老人过世的,那么其子女可以继承这3-4间房子,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2、大女儿对公证书中提到的财产没有继承权,对老人的其他没有提到的财产有三分之一的继承权。
3、有遗嘱的继承是高于法定继承的,既然遗嘱中没有提到大女儿有继承权,尽管他尽了赡养义务,还是没有继承权。
4、赠与公证书中如果有遗嘱的内容的,可以当作遗嘱使用。
1、要知道大儿子的儿女是否有继承权,关键看大儿子什么时候过世的。如果是先于老人过世的,那么大儿子的子女无法代位继承其财产,因为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如果大儿子是后于老人过世的,那么其子女可以继承这3-4间房子,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1、要知道大儿子的儿女是否有继承权,关键看大儿子什么时候过世的。如果是先于老人过世的,那么大儿子的子女无法代位继承其财产,因为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如果大儿子是后于老人过世的,那么其子女可以继承这3-4间房子,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2、大女儿对公证书中提到的财产没有继承权,对老人的其他没有提到的财产有三分之一的继承权。
3、大女儿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一般可以得到部分遗产法院即使支持了也不多的
4、以下效力依次递减:公证遗嘱、书面遗嘱、口头遗嘱。所以赠与公证书的效力最高。小儿子的公证书是证据之一,可以使用,有遗嘱的效益。
1、大儿子的子女拥有代位继承权,可以继承
2、大女儿对遗嘱未提及的遗产有继承权,份额为1/3
3、大女儿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一般可以得到部分遗产(你傻啊,明知道房子已经给了另外2个你还要惹这麻烦,你要真是做好人那做到底算啦,法院即使支持了也不多的)
4、赠与公证书不是遗嘱,其证明的内容不是老人希望身后将房产遗赠,而是证明该房产已赠与,已归小儿子所有(未过户,无影响)
补充:答案和第二问一样
1,大儿子先于老人死,按对于这3--4间房子按法定继承,大儿子的子女继承其父的那一部分;如果大儿子后于老人死,则大儿子的女子及其大媳妇对这3--4间房子有继承权
2,如果大儿子先于老人死,该房子女儿有继承权,但是仅限于这3--4间房子;如果大儿子后于老人死,该房子女儿无继承权
3,尽到主要赡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抚养能力和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但是并不丧失继承权.
4,赠予公证中那遗嘱部分是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
老对以上观点无论是否采纳,本人将不负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