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刑事案件强制措施的时效规定

刑法刑事案件强制措施的时效规定
2023-12-17 03:23:30
推荐回答(2个)
回答1:

  首先需要纠正你一个概念性错误,强制措施的规定是刑事诉讼法的内容。
  根据《刑诉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来说,
  强制措施分为
  拘传:拘传后的十二小时以内讯问完毕,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关押被拘传人。
  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期间,公安机关不得中断案件的侦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案情变化及时解除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监视居住期限届满十日前,执行机关
  应当通知原决定机关。

  对于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
  ,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
  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
  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
  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逮捕: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
  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应当制作《提请批准延长羁押
  期限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在期限届满七日前送
  请同级人民检察院转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二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期限届满
  不能侦查终结的,应当制作《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意见书》,经县级以
  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期限届满七日前送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层报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二十九条 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
  本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和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
  终结的,应当制作《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
  关负责人批准,在期限届满七日前送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层报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二个月。

  第一百三十条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应当
  自发现之日起五日内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重新计算侦查羁
  押期限,制作《重新计算羁押期限通知书》,送达看守所,并报原批准逮
  捕的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一百三十一条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
  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
  取证。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回答2:

在拘留后申请逮捕的这段阶段:
如果是公安机关申请逮捕,应在3天内向检察院递交《提请批准逮捕书》,特别情况,可以延长1至4天,对于流窜作案、团伙作案、多次作案的,最长时间为30天;而检察院则在接到公安机关的文书后7天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如果是检察院决定逮捕,则基本时间为10天以内,特别情况下可以延长至1至4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