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是应该承担的。
我国现行《婚姻法》对夫妻共同债务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 目前,在离婚案件的审理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主要依 据的法律规定来自于两方面: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 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 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 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 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 定书、调解书巳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 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 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借贷纠纷案中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的认定, 首先应当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作为一个 基本处理原则,即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 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同时还有两个 因素需考虑: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二是该债务有无用 于夫妻共同生活。这两个因素,属于基本原则的例外情形。如果 一方有证据足以证明夫妻双方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或该债务未用 于夫妻共同生活,则该债务可以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 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 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 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应由一方个人财产清偿:①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 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 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③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 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人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④其他 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处理分析民事审判实务问 答》对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举出以一方名义借债的欠条认为形 成夫妻共同债务,对方以自己不清楚或不是用于共同生活为由抗 辩,应如何处理的问题进行了解答。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是:由 人民法院对债务形成的有关事实、性质、举债的用途等综合审查 判决。 《民法通则》口 1法解释的相应规定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人为夫妻共同财产,债 务亦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但该解释过于笼统,缺乏实践中的 可操作性。
根据上述规定,一般情况下,老板的债务,其妻子负有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