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不属于共同财产
但是还需要分情况讨论,因为房屋所有权生效是从购房合同签订成功开始起算,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房屋所有权的产权取得时间的确认,不是以房产证是什么时候办下来为依据的,而是以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日期作为确权依据。与产证办理无太大关系,所以如果是一方婚前所购,且另一方完全没有出资的,那么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也有例外:
夫妻一方婚前通过按揭贷款购房,并取得房产证,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虽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购得,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偿还贷款部分,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除非一方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另外,最高院民一庭有关解释明确,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属的范围包括:(1)购买福利性政策房屋;(2)购买商品房; (3)购买经济适用房。购买以上三种房屋,在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法院不宜就该房所有权直接判决。
房产证领在结婚证后面就算是,但是新婚姻法规定如果能证明是一方出的钱,离婚后房子就归出资买房哪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