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将罪犯交付执行刑罚的。
当事人是否签收判决书,对判决书的生效不会产生影响,根据规定,判决书并不以被告人是否签收为生效前提,只要法院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判决书的,不管当事人是否签收,都会产生相应的法律效率。
如果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可邀请见证人到场见证说明情况,将判决书留给当事人,在送达判决书的送达回证中记录拒绝签收的情况、送达日期,并由负责送达的法院人员签名的,即视为已经送达判决书。如果所送达的是二审刑事判决书的,则判决书自送达之日即生效,之后即可由法院将当事人交付执行机关执行所判的刑罚。
如果是被判处有期徒刑,在交付执行时,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如果超过三个月的,则会移交监狱执行刑罚。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五条 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应当交给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
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时候,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
第二百五十三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
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