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你说的情况,行人突然翻越道路中间栏杆而导致车祸发生,行人应该负全部责任,不过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交通事故处理和保险公司他们各有自己一整套的处理程序,你应该依靠公安机关处理,不能也不必要和受害人或家属直接接触的,出于人道上看望一下是可以的。
三、关于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4.10.2(o)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cm2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10cm以上;(p)
面部细小疲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cm2以上;条款中说的线条状瘢痕不是以单和计算的,只要是线条状瘢痕超过10cm就可以评定伤残。
四、十级伤残和整容二者不能同时赔偿,如果够不上伤残等级,面部需要整容时,有一定的整容费用,可如果是评定上十级伤残,就没有整容费用了,如果整容整好了,还有什么伤残,只能是赔偿一方面的费用。
五、如果就赔偿达不成协议,你们可以以静制动,不管他们,让他们起诉你们就是了。
六、车辆在公安部位被扣押,最长时间不能超过20天,到时间必须放车。但如果受害者已经起诉到法院,在法院进行财产保全时例外。
七、车辆维修费用保险公司按责任认定书的责任比例赔付,如果没有责任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八、你完全可以聘请律师代表你全权处理这桩事故直至结案。
案例反思
星期日早晨,初二学生小A和小B去城北登山。在路上看见同学小C和小D在对面行走,就兴奋地挥手呼唤。小C和小D看见了,喜出望外回应“等一等,我马上过来。”他们迫不及待地走下人行道,穿过马路。到达路中央的隔离护栏。护栏比较高,他们各显神通,小C采用刘翔式跨越,一的士司机看见小C,紧急刹车,有惊无险;小D身材瘦小,跨越困难,琢磨了好一会儿,灵机一动,从护栏底下钻趴过去。这时悲剧发生了。一辆吉普车开来,司机没看见小D飞速而过,结果把他撞飞。三位同学还没回过神,小D已躺在血泊中。 看了这个案例,我们应吸取哪些教训呢? 展示案例,生讨论交流后总结:横穿马路跨栏杆,伤亡危险紧相随。
现实案例
1、8月29日,在银川市黄河路,很多市民为了贪图过路方便,因而选择翻阅道路中间的护栏,虽然他们省了事,但却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现场看到,在短短不到一 个小时的时间内,就有近百位市民选择翻阅道路中间的护栏,基本上看不到有市民选择绕道十字路口的斑马线过马路,唯一两名绕道斑马线的女士还是看见了我在拍照而不情愿的选择了走60余米外的斑马线。在所有翻阅栏杆的市民中,不分男女老幼,有的男士一跃而过像是在表演,有的女士翻不过去等待旁人帮忙。而两侧来回的车辆飞驰而过,真替他们捏把汗,为了自己和他人,多走几步又如何?
2、抄近路引发一场交通事故,男子翻越护栏被路过汽车撞飞
凌晨四点左右,河南人邵某在苏州市南环路南环桥西堍附近准备过街,尽管前面不远处即有斑马线,可邵某为抄近路,决定采取翻越道路隔离护栏的危险方式横穿马路。 因南环路为交通干道,路面较宽,车速普遍较快,且凌晨能见度较差,邵某刚翻过护栏来到马路中间,谢某恰巧开车经过,因未想到此处会有行人,等发现危险踩刹车已然来不急,车辆径直重重地撞向邵某,当场将邵某撞飞。事故发生后,有关交巡警大队及时赶赴现场进行处置,邵某被“120”急救车送往医院抢救。邵某住院治疗陆续花去12万余元,谢某投保的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支付了10000元,谢某仅垫付了3000元。 事故认定 交巡警大队下达事故认定书认定:邵某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过错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在事故中应负主要责任; 谢某驾驶时疏于观察,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及,应负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