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施行,2015年修订)凡是满6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脊颂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简野誉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7周岁入学。《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根据《义务教育法》制定,1992年实施)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年限,以及因缓学或者其他特殊情况拦段需延长的在校年龄,由省级人民政府依照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和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盲、聋哑、弱智儿童和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龄可适当放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