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包工头与发包单位不是劳动关系,是承揽合同关系,不适用劳动法规,从事承包劳务中死亡的,不是工伤,应当本人负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十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