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从该条文规定理解,法律未禁止劳动者建立多重劳动关系,只是规定限制条件,劳动者多重劳动关系的成立取决劳动者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的影响及用人单位的同意。因此本案中,陶瓷公司认为双方之间只能是劳务关系不能形成劳动关系的说法不成立。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8条明确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本案中,张某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为陶瓷公司提供了劳动,双方之间应认定为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