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鉴定时机
工伤鉴定时机是伤情相对稳定,是指“不需连续停工治疗”或“不需连续停工系统治疗”,以及医疗期内医疗终结状态。对此,广州市劳动局、广州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广州市职工常见病病情相对稳定确认标准》(穗劳福〔1999〕2号)可供参考:https://wenku.baidu.com/view/8508f6f39e3143323968937a.html
二 、人身损害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安部、司法部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4.2 鉴定时机
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