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可以适用《社会保险法》第41条规定维权,主张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
附:《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1、由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而出现工伤事故的赔偿由用人单位承担的。
2、《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工地上的工人受了工伤,伤者走法律程序进行工伤认定的,最后的赔偿由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和用人单位按规定分别承担,如果没有工伤保险的,工伤赔偿由用人单位承担的。法律依据如下: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用人单位宣布倒闭/破产
要由(国家)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的资产先支付员工的待遇,再支付外债!
而且清算组会核查公司历年的财务账本,
所以告诉你破产什么的是吓你的
最多老板跑路
你就可以起诉法人
法人不对你支付/赔偿
你可以申请对其“限高(消费)”
他以后的生活也很麻烦的
用人单位没有购买工伤保险,走法律程序后,用人单位倒闭了怎么赔偿?不好办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