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你的表述来看,你的这个案子是够不上刑事案件的,公安机关不能对你实施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更不能收取保证金。
如果你只是使用假证件,其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3项之规定,依法只能给予你治安行政处罚。
公安机关的作法是错误的,你可以向其上级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投诉。
相关链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公安机关在办理取保候审时,直接收取现金且不开收据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当事人可以要求补开收据,并向上级公安机关、检察院反映。
法律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第八十四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在其指定的银行设立取保候审保证金专门账户,委托银行代为收取和保管保证金。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一次性将保证金存入取保候审保证金专门账户。保证金应当以人民币交纳。
保证金应当由办案部门以外的部门管理。严禁截留、坐支、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侵吞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