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销售代销货物;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另外购的货物只有用于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和无偿赠送才视同销售货物征税;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不征税,而是属于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增值税是对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的金额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制的一种流转税。
进项税额转出,一般是指企业外购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时,已将其进项税额申请抵扣,并已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但是,该货物或劳务在本企业改变了用途、用于集体福利、免税或非应税项目、发生了非正常损失等,按增值税法规定,其进项税额不准抵扣,应将其转出,计入相关资产或劳务的成本。
第一个正确答案:ACD 第二个正确答案:A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