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卡余额不能退,是属于违反消费者法吗?

2024-08-06 13:4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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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2:

会员卡余额不能退,属于违反消费者法具体如下:

对于余额不能退还,如果会员卡中无约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依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约定,提供退卡服务的。

如果事先有约定那另当别论;如果企业事先没有告知消费者,那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乱渣庆易,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消费者应该有知情权,否则就属于违法。

扩展资料哗握:

根据商务部发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公示或向购卡人提供单用途卡章程,并应购卡人要求签订购卡协议。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履行提示告知义务,确保购卡人知晓并认可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内容。

单用途卡章程和购卡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用途卡的名称、种类和功能;

(二)单用途卡购买、充值、使用、退卡方式,记名卡还应包括挂失、转让方梁岩式;

(三)收费项目和标准;

(四)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五)纠纷处理原则和违约责任;

(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

回答3:

如果企业事先没有告知消费者,那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消费者应该有知情权,否则就属于违法。

对于余额不能退还,如果会员卡中无约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依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约定,提供退卡服务的。

对于余额不能退还,如果会员卡中无约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依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约定,提供退卡服务的。
一、有没有法律监管这类型的卡?
根据商务部发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衫携隐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九条 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第十四条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公示或向购卡人提供单用途卡章程,并应购卡人要求签订购卡协议。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履行提示告知义务,确保购卡人知晓并认可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内容。

单用途卡章程和购卡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用途卡的名称、种类和功能;
(二)单用途卡购买、充值、使用、退卡方式,记名卡还应包括挂失、转让方式;
(三)收费项目和标准;
(四)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五)纠纷处理原则和违约责任;或厅
(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

根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但仅仅是该条条款无效,并不是整份合同无效,如果有符合的,可以去消费者协会尝试投诉。但是维权路漫漫,最隐清终很可能是终止调解,要靠起诉来维权,但是这个成本就自己斟酌吧。

回答4:

如果事先有约定那另当别论;如果企业事先没有告知消费者,那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消费者应该有知情权,否则就属于违法。
  对于余额不能退还,如果会员卡中无约定,可以宽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 《单用途商搏困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依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约定,提供退卡服务的基巧念。

回答5:

从理论上来说这种情况肯定是违法消费者法啦,但是现在很多企业/单位/公司等等都在这样做,好像都已经被所有消费者和商家纯辩笑默认灶春了的。当然你说的这个问题做含如果你找商家如果他不退的话,你是可以维护维权的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