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伤残评为拾级,交通事故伤残评为十级能办上残疾证吗

2025-05-03 18: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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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一、工伤伤残评为10级、交通事故伤残评为10级可以去残联申请残疾证。
  二、原因:因为《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和《工伤鉴定标准》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可以看出,10级伤残属于残疾证里面较轻的第三个级别。
  (1)根据2015年《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中的伤残标准规定:
  肢体残疾标准
  l .肢体残疾的定义
  肢体残疾是指人的肢体残缺、畸形、麻痹所致人体运动功能障碍。
  肢体残疾包括:
  脑瘫:四肢瘫、三肢瘫、二肢瘫、单胶瘫
  偏瘫:脊髓疾病及损伤:四股瘫、截瘫
  小儿麻痹后遗症
  后天性截胶
  先天性缺肢、短肢、肢体畸形、侏儒症
  两下肢不等长
  脊柱畸形:驼背、侧弯、强直
  严重骨、关节、肌肉疾病和损伤
  周围神经疾病和损伤
  2.肢体残疾的分级
  以残疾者在无辅助器具帮助下,对日常生活活动的能力进行评价计分。目常生活活动分为八项,即:端坐、站立、行走、穿衣、洗漱、进餐、入厕、写字。能实现一项算l分,实现困难算0.5分,不能实现的算0分,据此划分三个等级。
  (一)重度(一级):完全不能或基本上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动(0-4分)。
  1.四肢瘫或严重三肢瘫。
  2.截瘫、双髋关节无主动活动能力。
  3.严重偏瘫,一侧肢体功能全部丧失。
  4.四肢均截肢或先天性缺肢。
  5.三肢截肢或缺肢(腕关节和躁关节以上)。
  6.双大腿或双上臂截肢或缺肢。
  7.双上肢或三肢功能严重障碍。
  (二)中度(二级):能够部分完成日常生活活动(4.5
  -6分)。
  1.截瘫、二胶瘫或偏瘫,残肢有一定功能。
  2.双下肢膝关节以下或双上肢肘关节以下截肢或缺肢。
  3.一上肢肘关节以上或一下肢膝关节以上截肢或缺肢。
  4.双手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损。
  5.一肢功能严重障碍,两肢功能重度障碍,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三)轻度(三级):基本上能够完成日常生活活动(6.5-7.5分)。
  1.一上胶肘关节以下或一下肢膝关节以下截肢或缺肢。
  2.一肢功能中度障碍,二肢功能轻度障碍。
  3.脊柱强直:驼背畸形大于70度;脊柱倒凸大于45度。
  4.双下胶不等长大于5cm。
  5.单侧拇指伴食指(或中指)快损;单侧保留拇指,其余四指截肢或缺损。
  6.侏儒症(身离不超过130cm的成人)。
  列表如下:
  级别 程度 计分
  一级(重度) 完全不能或基本上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动 0-4
  二级(中度) 能够部分完成日常生活活动 4.5-6
  三级(轻度) 基本上能够完成日常生活活动 6.5-7.5
  《注》:下列情况不属于肢体残疾范围
  1.保留拇指和食指(或中指),而失去另三指者。
  2.保留足跟而失去足前半部者。
  3.双下泼肢不等长,小于5cm。
  4.小于70度驼背或小于45度的脊柱倒凸。
  (2)根据《工伤鉴定标准》中的十级伤残标准规定: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 cm2;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5)椎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 cm2以上);
  8)手背植皮面积>50cm2,并有明显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10)除拇趾外,余3~4指末节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2)足背植皮面积>100 cm2;
  13)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15)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上以者;
  16)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
  17)双眼矫正视力≤0.8;
  1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眼,矫正视力正常者;
  22)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Ⅰ~Ⅱ(或轻度、中度),矫正视力正常者;
  23)晶状体部分脱位;
  24)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25)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26)外伤性瞳孔放大;
  27)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
  28)双耳听力损失≥26 dB,或一耳≥56 dB;
  29)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30)铬鼻病(无症状者);
  31)嗅觉丧失;
  32)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33)一侧颞下凳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Ⅰ度;
  34)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
  35)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36)鼻中隔穿孔;
  37)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8)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9)开胸探查术后;
  40)肝外伤保守治疗后;
  41)胰损伤保定治疗后;
  42)脾损伤保定治疗后;
  43)肾损伤保定治疗后;
  44)膀胱外伤保守治疗后;
  45)卵巢修补术后;
  46)输卵管修补术后;
  47)乳腺修修补术后;
  48)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49)慢性轻度磷中毒;
  50)工业性病Ⅰ期;
  51)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52)减压性骨坏死Ⅰ期;
  53)一度牙酸蚀病;
  54)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
  (3)根据《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中关于十级伤残标准规定:
  (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2、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3、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4、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5、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6、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
  7、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8、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9、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10、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二)、头面部损伤致:
  1、一眼低视力1级;
  2、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
  3、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4、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
  5、眼内异物存留
  6、外伤性白内障;
  7、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8、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
  9、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
  10、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口受限;
  11、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
  12、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
  13、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14、鼻尖缺失(或畸形);
  15、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平方厘米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10cm以上;
  16、面部细小疲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平方厘米以上;
  17、头皮无毛发40平方厘米以上;
  18、颅骨缺损4平方厘米以上,遗留神经系统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颅骨缺损6平方厘米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19、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8立方厘米以上。
  (三)、脊柱损伤致:
  1、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2、胸椎畸形愈合,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3、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
  (四)、颈部损伤致:
  1、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2、轻度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3、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平方厘米以上。
  (五)、胸部损伤致:
  1、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2、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
  3、肺破裂修补;
  4、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六)、腹部损伤致:
  1、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
  2、胆囊破裂修补;
  3、肠系膜损伤修补;
  4、脾破裂修补;
  5、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
  6、膈肌破裂修补。
  (七)、盆部损伤致:
  1、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2、骨盆畸形愈合;
  3、一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4、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5、子宫破裂修补;
  6、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7、膀胱破裂修补;
  8、尿道轻度狭窄;
  9、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
  (八)、会阴部损伤致:
  1、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25%以上;
  2、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影响功能;
  3、一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4、一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5、阴囊损伤,瘢痕形成50%以上。
  (九)、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影响功能。
  (十)、肢体损伤致:
  1、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以上;
  2、双手感觉缺失25%以上;
  3、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4、一足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5、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20%以上;
  6、双上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7、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8、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性骨折;
  9、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
  (十一)、皮肤损伤致瘫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以上。

回答2:

不可以。伤残评定的级别分为十级,1-4为重度。残疾证评定的级别为四级,1-2为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