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设备是增值税应税项目,用于设备的原材料和自产产品不用做进项税额转出或确认销项税额,而不动产是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所以要将原材料的进项税额转出计入不动产成本中,将自产产品确认的销项税额计入不动产成本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购进固定资产;(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条例第十条所称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因此,该纳税人购进材料用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的,所取得的进项则不可抵扣,如已抵扣的要作进项转出。
所谓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是将那些按税法规定不能扺扣,但购进时已作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数转出,在数额上是一进一出,进出相等。
准则规定: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涉及的在建工程,领用生产用原材料的进项税不用转出,领用自产产品不涉及销项税。
购建生产经营用机器设备:借:在建工程 贷:原材料或库存商品
这个总结与上面准则规定一致。(因为是动产属于增值税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