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的期限因案而异,如果案情较复杂,超过七个月尚未判决也属正常。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五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五十七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第一百六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
刑事诉讼法
》有规定,不妨算一下: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
侦查羁押期限
不得超过二个月。案
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
案件
,可以经上一级
人民检察院
批准延长一个月。”这就是90天了!
2、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
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批准延期审理。”这期限没法计,估计你说的不属此类!
3、“下列案件在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
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
犯罪集团
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90天加60天为150天!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
,依照本法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150天加60天等于210天!
5、“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
罪行
的,自发现之
日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前一个210天不算,重新计算,最也是210天,加起来是420天!
6、逮捕前的
刑事拘留
最长为37天,也加上,为457天!
7、答案:从
理论
上讲可以有15个多月的时间供
司法机关
进行侦查、起诉,在这以前只要
手续
完备是合法的。
另:“证据不足”是不会逮捕的,既然已被
检察院
批捕,肯定已涉嫌犯罪。至于
证据
是否充足,由
法庭
审理、裁决。
仅供参考。
你就不用考虑证据不足了,否则37天就转强制措施了,哪里还需要7个月。
正常情况下,从逮捕起12到18个月开庭都是正常的,慢慢等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