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可不受中国法律约束——领事裁判权
领事裁判权:
一国通过驻外领事等对处于另一国领土内的本国国民根据其本国法律行使司法管辖权的制度。这是一种治外法权。
1843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1844年中美《望厦条约》、中法《黄埔条约》、1851年沙俄强迫清政府签订的《伊犁塔尔巴哈台通商章程》、1900年沙俄炮制的《俄国政府监理满洲之原则》等等不平等条约当中,都有列强在中国攫取领事裁判权的条款。
1843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的规定可以说是领事裁判权制度在中国的开端。1844年《中美望厦条约》规定,中美人民间的刑事案件,依被告主义办理,中美民事混合案件,由“两国官员查明,公议察夺”;美国人之间的案件由美领事办理,美国人与别国人之间涉讼,由有关国家官员自行办理,中国官员不得过问。1844年中法条约、1847年中国与瑞典挪威条约以及1858年中俄条约均有类似规定。1858年中英《天津条约》,除规定被告主义原则以外,还规定了“两国交涉事件,彼此均须会同公平审断”的“会审”制度。1876年中英《烟台条约》则又规定了原告人的本国官员可以“赴承审官员处观审”,有不同意见,“可以逐细辩论”的“观审”制度。
除上述条约以外,许多西方国家援引最惠国条款,也取得了在华的领事裁判权。曾经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有20余国,即英、法、美、俄、德、日、奥匈、意、比、西、葡、丹、挪、荷、秘、墨、智、瑞典、瑞士、巴西等。
在第一次鸦片战争结束后,清政府和英国签订的《南京条约》附约中有一条领事裁判权。这本是在外交官才享有的权利,即在外国触犯律条,可以遣送回国处理。但是领事裁判权将这一特权扩大化,普遍为所有的英国公民享有。这一条看似普通,但实则严重的侵犯了中国的司法主权。由此条约之后,中国律法再也失去了对英国人的约束力。一切的非法行为通通会被遣送回英国后无罪释放,由此可见,一个国家的失败注定会是各个方面的,就连司法也不得安宁。割地赔款也就罢了,连着最基本的司法主权也被掠夺一空,可见一个落后国家的悲哀。弱国,注定无外交,更无安宁!
《南京条约》附件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和《虎门条约》规定英国享有领事裁判权
领事裁判权(Consular Jurisdiction),是指帝国主义国家侨民不受居留国法律管辖的特权。
《南京条约》附件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和《虎门条约》规定英国享有领事裁判权
领事裁判权:
一国通过驻外领事等对处于另一国领土内的本国国民根据其本国法律行使司法管辖权的制度。这是一种治外法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