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地吗

2025-03-13 19:3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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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四条、二十四条、二十六条、三十五条规定,发包方在承包期内无正当理由是不可以收回承包方的土地的,也不能无正当理由进行调地,不能无正当理由解除承包合同。承包合同生效以后,即使当时负责承包的负责人或承办人更换了,或者发包方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分立或合并了,发包方也不能以此为理由要求解除承包合同,否则农民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发包方在两种情况下可以收回承包地:①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在这种情况下,承包方可以自己选择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依法进行流转。值得注意的是这时发包方并不能强制将承包地收回,而是由承包方决定交回与否。②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这时候承包方必须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如果不交回,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同时,当承包地被收回的时候,如果发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回答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四条关于发包方的义务中有这样的规定: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第三十五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第二十四条规定: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
根据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发包方在承包期内无正当理由是不可以收回承包方的土地的,也不能无正当理由进行调地,不能无正当理由解除承包合同。承包合同生效以后,即使当时负责承包的负责人或承办人更换了,或者发包方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分立或合并了,这个时候如果发包方以此为理由要求解除承包合同,那么农民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同时规定了在某些情况下,发包方可以收回土地。但是,只要承包方按照承包合同经营,不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况,农民的承包地就不会被调整。因此农民不必担心自己的承包地被无故收回或被调整。

回答3:

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地,依法收回的情形如下:
(一)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
(二)承包期内,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全部承包土地的。
(三)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丧失的。
(四)其他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