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7月,河北省石家庄市华莹房地产开发公司非法超占119.46亩土地,修建连体别墅和其他设施,超占土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007年6月,平山县国土资源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非法建筑物并处罚款。鉴于本案涉嫌构成犯罪,平山县国土资源局将违法当事人移送司法机关,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拆除非法建筑和行政罚款。2007年11月,法院受理该局的申请。11月30日,违法者开始自行拆除。非法建筑全部拆除,部分土地恢复耕种。2008年1月8日,平山县人民法院判决: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对华莹房地产开发公司判处罚金5万元;判处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二堂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鉴于华莹房地产开发公司尚有96.31万元行政罚款未缴纳,平山县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了该公司开发的宿舍楼3栋。
【分析】本案是一起超占土地案,主要涉及对违法行为如何适用不同的处罚形式的问题。
在案件定性方面,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华莹房地产开发公司超越批准用地界限建设别墅和其他设施的行为,显然属非法占地。
在对事的处理方面,对于超占用地类非法占地的处罚与一般的非法占地的处罚并无不同。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因本案超占用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以平山县国土资源局作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非法建筑物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从本案的处理来分析,华莹房地产开发公司非法占地行为,造成了耕地种植条件的破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造成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平山县国土资源局将违法当事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