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问题
某小区业主在与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便不再续约,而是与另一家物业管理公司订立了物业服务合同。然而,前物业管理公司迟迟不愿搬出物业管理用房,并继续对小区进行日常服务、维修、养护等工作,并以事实上还在提供服务为由,拒绝与已经签订合同的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移交工作,更不愿退预收的物业费与代管的专项维修基金。那么,该物业管理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呢?
律师解答
在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办理相关的移交工作是物业服务企业基于物业服务合同而产生的后合同义务,上述物业管理公司拒绝的行为即违背了这种后合同义务,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移交,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上述案例,如业主诉至法院,必然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移交,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