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车辆需要交行驶证和牌照。
办理车辆报废需提交的材料:
1、车辆属于单位所有的,需提供盖有单位公章的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3份;车辆属于个人名下的,则需提供车主身份证复印件3份(身份证复印件上需签名并按手印)。
2、非车主本人办理或单位车辆委托个人办理的,需提供按有车主手印的委托书或盖有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2份。
3、行驶证正、副页原件与复印件2份。
4、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与复印件2份。
5、若车辆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正页或副页遗失的,须填写属地商务部门遗失声明和车管所遗失声明(遗失声明样本根据车辆所属的车辆管所选择相应的样本)。
扩展资料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中规定:
第四条 已注册机动车有7a64e78988e69d8331333431356135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