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你记忆CPA会计常考知识:现金流量表

2025-03-13 08:2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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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03 现金流量表

  现金流量表的编制相对于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而言,难度要大很多,但是相对于合并财务报表而言,还是要简单一些。迄今为止,我还没有手工完整地编制过一张现金流量表,因此对于现金流量表的编制从实务的角度来说,自己还很欠缺。

  不过对于注会考试而言,从近几年的考题来看,大多以客观题的形式出现,主要考查一些主要项目的计算。所以,从考试的角度而言,对于现金流量表个人认为只需要掌握一些重要项目的填列就可以了。以下总结仅供用到时查阅之用,整理资料主要来源于《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

  一、现金流量表的概念和作用

  1.定义:现金流量表,是反映企业一定会计期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的报表。

  2.作用:

  (1)有助于评价企业支付能力、偿债能力和周转能力;

  (2)有助于预测企业未来现金流量;

  (3)有助于分析企业收益质量及影响现金净流量的因素,掌握企业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的现金流量,可以从现金流量的角度了解净利润的质量,为分析和判断企业的财务前景提供信息。

  二、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基础

  现金流量表以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为基础编制,划分为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编制,将权责发生制下的盈利信息调整为收付实现制下的现金流量信息。

  (一)现金

  现金,是指企业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不能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不属于现金。现金主要包括:

  1.库存现金。库存现金是指企业持有可随时用于支付的现金,与“库存现金”科目的核算内容一致。

  2.银行存款。银行存款是指企业存入金融机构、可以随时用于支取的存款,与“银行存款”科目核算内容基本一致,但不包括不能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例如,不能随时支取的定期存款等不应作为现金;提前通知金融机构便可支取的定期存款则应包括在现金范围内。

  3.其他货币资金。其他货币资金是指存放在金融机构的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和存出投资款等,与“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内容一致。

  (二)现金等价物

  现金等价物,是指企业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其中,“期限短”一般是指从购买日起3个月内到期。例如可在证券市场上流通的3个月内到期的短期债券等。

  现金等价物虽然不是现金,但其支付能力与现金的差别不大,可视为现金。例如,企业为保证支付能力,手持必要的现金,为了不使现金闲置,可以购买短期债券,在需要现金时,随时可以变现。现金等价物的定义本身,包含了判断一项投资是否属于现金等价物的四个条件,即,①期限短;②流动性强;③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的现金;④价值变动风险很小。其中,期限短、流动性强,强调了变现能力,而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的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则强调了支付能力的大小。现金等价物通常包括3个月内到期的短期债券投资。权益性投资变现的金额通常不确定,因而不属于现金等价物。

  三、现金流量表的编制方法

  (一)直接法和间接法

  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列报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方法有两种:一是直接法,一是间接法。

  在直接法下,一般是以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为起算点,调节与经营活动有关的项目的增减变动,然后计算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在间接法下,是指以净利润为起算点,调整不涉及现金的收入、费用、营业外收支等有关项目,剔除投资活动、筹资活动对现金流量的影响,据此计算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由于净利润是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定的,且包括了与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相关的收益和费用,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实际上就是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定的净利润调整为现金净流入,并剔除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对现金流量的影响。

  现金流量表准则规定企业应当采用直接法编报现金流量表,同时要求在附注中提供以净利润为基础调节到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信息。

  (二)工作底稿法或T型账户法(略)

  三、现金流量表主表项目的编制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1.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1)项目内容:本项目反映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实际收到的现金,包括销售收入和应向购买者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具体包括:本期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以及前期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本期收到的现金和本期预收的款项,减去本期销售本期退回的商品和前期销售本期退回的商品支付的现金。企业销售材料和代购代销业务收到的现金,也在本项目反映。

  (2)计算: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营业收入+本期发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 应收账款(期初余额-期末余额)(不扣除坏账准备)+ 应收票据(期初余额-期末余额)+预收款项项目(期末余额-期初余额)-本期由于收到非现金资产抵债减少的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的金额-本期发生的现金折扣-本期发生的票据贴现利息(不附追索权)+收到的带息票据的利息±其他特殊调整业务。

  2.收到的税费返还

  (1)项目内容:本项目反映企业收到返还的各种税费,如收到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消费税、关税和教育费附加返还款等。

  (2)计算:收到的税费返还=返还的(增值税+消费费+营业税+关税+所得税+教育费附加)等。

  3.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1)项目内容:本项目反映企业除上述各项目外,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如罚款收入、经营租赁固定资产收到的现金、投资性房地产收到的租金收入、流动资产损失中由个人赔偿的现金收入、除税费返还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等。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如果价值较大的,应单列项目反映。

  (2)计算: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除上述经营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流入。包括企业收到的罚款收入、属于流动资产的现金赔款收入、经营租赁的租金和押金收入、银行存款的利息收入、除税费返还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等。

  4.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1)项目内容:本项目反映企业购买材料、商品、接受劳务实际支付的现金,包括支付的货款以及与货款一并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具体包括:本期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以及本期支付前期购买商品、接受劳务的未付款项和本期预付款项,减去本期发生的购货退回收到的现金。为购置存货而发生的借款利息资本化部分,应在“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项目中反映。

  (2)计算: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营业成本+存货项目(期末余额-期初余额)(不扣除存货跌价准备)+本期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付账款项目(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应付票据项目(期初余额-期末余额)+ 预付款项项目(期末余额-期初余额)-本期以非现金资产抵债减少的应付账款 、应付票据的金额+本期支付的应付票据的利息-本期取得的现金折扣+本期毁损的外购商品成本-本期销售产品成本和期末存货中产品成本中所包含的不属于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现金的费用(如未支付的工资、职工福利费和制造费用中除材料以外的其他费用)±其他特殊调整业务。

  5.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1)项目内容:本项目反映企业实际支付给职工的现金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包括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本期实际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如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等,以及为职工支付的其他费用,不包括支付给在建工程人员的工资。支付的在建工程人员的工资,在“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项目中反映。
  企业为职工支付的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基金、补充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企业为职工交纳的商业保险金,因解除与职工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以及企业支付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其他福利费用等,应根据职工的工作性质和服务对象,分别在“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和“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项目中反映。

  (2)计算: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本期产品成本及费用中的职工薪酬+应付职工薪酬(除在建工程人员)(期初余额-期末余额)。

  6.支付的各项税费

  (1)项目内容:本项目反映企业按规定支付的各项税费,包括本期发生并支付的税费,以及本期支付以前各期发生的税费和预交的税金,如支付的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税等。

  (2)计算:支付的各项税费=营业税金及附加+所得税费用+管理费用中的印花税等税金+已交纳的增值税+应交税费(不包括增值税)(期初余额-期末余额)。

  7.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1)项目内容:本项目反映企业除上述各项目外,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如罚款支出、支付的差旅费、业务招待费、保险费、经营租赁支付的现金等。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如果金额较大的,应单列项目反映。

  (2)计算: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管理费用”中除职工薪酬、支付的税金和未支付现金的费用外的费用(即支付的其他费用)+“制造费用”中除职工薪酬和未支付现金的费用外的费用(即支付的其他费用)+“销售费用”中除职工薪酬和未支付现金的费用外的费用(即支付的其他费用)+“财务费用”中支付的结算手续费+“其他应收款”中支付职工预借的差旅费+ “其他应付款”中支付的经营租赁的租金+“营业外支出”中支付的罚款支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