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核定征收时候的亏损不可以弥补。
针对年度利润。
如果你以前也是查账征收的,那么去年的亏损,在今年季度申报时就可以弥补。
2、一般的税收优惠,都需要税务局备案。
3、季度交所得税也是按累计来计算的。如果1-3月盈利,那么一季度需要交税。如果1-6月亏损,那么二季度就不用交所得税了,年底有一次汇算清缴申报,以那个为准,多退少补。
一、核定征收企业弥补亏损的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第六条 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的,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一)纳税人在应纳所得税额尚未确定之前,可暂按上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按月或按季分期预缴。
(二)在应纳所得税额确定以后,减除当年已预缴的所得税额,余额按剩余月份或季度均分,以此确定以后各月或各季的应纳税额,由纳税人按月或按季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
(三)纳税人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根据上述规定,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一般是不设账或难以准确进行财务核算的企业。因此由税务机关确定采取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采取核定征收年度不能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纳税调整减少额的问题
实行查账征收企业的纳税调整额减少额,通常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别项目要审批的(财产损失项目需要报批)。
核定征收企业,根据上述规定,通常不存在纳税调整减少项目。
三、根据上述规定,核定征收企业的应纳企业所得税预缴通常按照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分析计算的,因此,不存在“本季度盈利,但本年累计亏损”问题,都要按照“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计算预缴税款。
但属于查账征收企业,本季度盈利,但本年累计亏损的不用预缴所得税。
核定征收方式,前几年的亏损还是要弥补;
纳税人由查账征收方式改为核定征收方式,再改为查账征收方式的,其以前年度已确认未弥补的亏损可从再改为查账征收方式的年度起弥补,但弥补亏损期限以发生亏损年度的下一年开始计算,5年内不论盈亏或者改变征收方式,均连续计算弥补年限。
例如,某企业2010年为查账征收所得税企业,累计未弥补亏损150万元,其中:2008年亏损20万元,2009年亏损30万元,2010年亏损100万元。2011年采取核定征收,前期亏损不允许在2011年度税前弥补。其2012年又转为查账征收,实现利润50万元,2012年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50万元。2013年实现利润50万元,仍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