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车位的民事纠纷 懂法律知识的请进

2025-03-31 00: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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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回答2:

1、应该由业委会协商解决;或由你们小区的物业来处理;
2、一般做法是先征求业主意见,看有多少人要车位,如都要尽量保证每家有一个,关于怎么决定最好是协商一个大多数业主能接受的办法,抓阄最好;
3、如最后车位不够,看能不能从别的地方给找车位尽量满足一家一户。这事应该业委会和无业来解决这事;
4、实在还不成,那只能少数服从多数意见来决定归谁使用了。

回答3:

一楼是什么意思没弄明白,但如果不是属于某个业主所有而是属于小区的就属于公共用地,公共用地是小区业主共有的,业主对公共用地的使用不能侵犯其他业主的权利,所以在地上扎钉子是不可以的。你们可以开业主委员会来讨论停车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