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是什么

2024-11-19 10:4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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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法律规则是指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法律原则是指在一定法律体系中作为法律规则的指导思想,基本或本原的、综合的、稳定的原理和准则。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同为法律规范,但它们在内容的明确性、适用范围、适用方式和作用上存在明显的区别。
  (1)在内容上,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它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情况)的共性;其明确具体的目的是削弱或防止法律适用上的“自由裁量”。与此相比,法律原则的要求比较笼统、模糊,它不预先设定明确的、具体的假定条件,更没有设定明确的法律后果。它只对行为或裁判设定一些概括性的要求或标准,但并不直接告诉指明应当如何去实现或满足这些要求或标准,故在适用时具有较大的余地供法官选择和灵活应用。
  (2)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由于内容具体明确,它们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而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它们是对从社会生活或社会关系中概括出来的某一类行为、某一法律部门甚或全部法律体系均通用的价值准则,具有宏观的指导性,其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宽广。
  (3)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如果一条规则所规定的事实是既定的,或者这条规则是有效的,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接受该规则所提供的解决办法;或者该规则是无效的,在这种情况下,该规则对裁决不起任何作用。法律原则的适用则不同,它不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因为不同的法律原则具有不同的“强度”,而且这些不同的甚至冲突的原则都可以共存于一部法律之中。当两个原则在具体的个案中冲突时,法官必须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有关背景在不同原则间作出权衡,强度较高的原则对该案件的裁决具有指导性的作用,但另一原则并不因此无效,也并不因此被排除在法律制度之外,因为在另一个案中,这两个原则的强度关系可能会改变。当然,在权衡原则的强度时,有些原则自始就是最强的,例如法律平等原则,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它们往往被称为“帝王条款”。
  (4)在作用上,法律规则具有比法律原则强度大的显示性特征,即相对于原则,法官更不容易偏离规则做出裁决。因此,可以说,法律规则形成了法律制度中坚硬的部分,没有规则,法律制度就缺乏硬度。但另一方面,法律原则也是法律制度、规范中必不可少的部分,它们是法律规则的本源和基础;它们可以协调法律体系中规则之间的矛盾,弥补法律规则的不足与局限,它们甚至可以直接作为法官裁判的法律依据;同时,法律原则通过对法官“自由裁量”的指导,不仅能保证个案的个别公正,避免僵硬地适用法律规则可能造成的实质不公正,而且使法律制度具有一定的弹性张力,在更大程度上使法律规则保持安定性和稳定性。总之,法律制度在法律原则的支持下,能够比制度的全部规则化具有更强的硬度和适应性。

回答2:

这是个法理学的问题,原则是比较抽象的,规则则非常具体,总结一下有几点:
第一,规则先适用,原则作补充
第二,有规则的先适用规则,只有当适用规则严重背离了社会公平正义的法律观念,才会适用原则

回答3:

就是:一个是全有或全无的模式来适用比较确定(规则);
另一个是模凌两可的 不确定的(原则 );
原则是规则的基础 , 规则是原则的表现形式;
在适用上规则可以直接适用;在穷尽规则或者为了个案正义时才适用原则,而且还得是各个原则按比例适用。

回答4:

[答案](1)性质不同。法律规则设定了具体明确的行为内容,而法律原则只规定了一些笼统、模糊的概括性要求。(2)适用范围不同。法律原则是对从社会生活或社会关系中概括出来的某一类行为、某一部门法甚至整个法律体系均通用的价值准则,而法律规则只调整或适用某一类型的行为,只存在于同意部门法之中,前者的适用范围比后者广。(3)初始性特征不同。原则只具有初始性特征,而规则在大部分情况下具有确定性特征,只在特定情形中具有初始性。(4)冲突解决方式和后果不同。规则间的冲突需要通过“规则——例外”的方式或形式准则(如“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来解决,一个法律规则有效就意味着与之冲突的法律规则无效;而原则间冲突的解决需要进行权衡各自的分量,适用某个法律原则并不意味着与之冲突的法的原则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