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马丁”:甲建筑企业在承建乙开发公司的建筑工程后,将工程分包给多位没有施工资质的个人,我组织民工承建了部分工程,工程完工后甲建筑企业以乙公司未支付工程款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并在结算时主张待工程款到账后根据分包协议收取管理费,而乙公司以未与该个人签订协议为由同样拒绝支付工程款。请问,我能否要求乙公司支付工程款? 江西英华律师事务所卢朝瑞律师:根据法律规定,你作为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有权利在乙公司未支付的工程款范围内要求乙公司支付工程款,同时根据《建筑法》“第28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第67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之规定,甲建筑企业无权收取上述管理费,该管理费由政府主管部门进行没收。
作为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有权利在乙公司未支付的工程款范围内要求乙公司支付工程款,同时根据《建筑法》“第28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第67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之规定,甲建筑企业无权收取上述管理费,该管理费由政府主管部门进行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