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村委会和公司都推诿的情况下,是无法确定杨某与村委会或者杨某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因此1问题的不确定导致2和3都无意义。因此,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才是首要任务,比如:工资单(现金签收单)、工作证、装卸作业的任务证明、村委会的推荐信、等等都是重要的证据。解决了劳动关系的存在才能自然而然回答2和3的问题。如果以上凭据皆无,则只能以民事赔偿的思路来解决此事,确定杨某与车辆当时使用的关系,为什么杨某在装卸作业、车辆的所有人或当时的使用人(公司)为谁,来倒推论证,即使是帮忙的性质也是要赔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