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觉得由邀请招标直接转谈判发包有规避招标嫌疑,邀请招标本身就比公开招标竞争不充分,因为本身没有发布招标公告因此竞争范围有限,因为缺乏公开性招标人与中标人也容易串标,如果是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首先考虑公开招标,如缺乏竞争,要排除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设置不合理,招标信息发布范围是否过于狭隘,然后经修改后依法重新招标,如还未成功,经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采取其它方式进行采购,(包括竞争性谈判、询价等)如不是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可直接选择其他方式采购。个人意见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