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实例,论述物权法立法的背景及其在经济中的作用

2025-04-24 12: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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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物权法起草制定的立法背景

  我国准备出台的《民法典》的内容可能包括五大部分:主体编、合同编、物权编、债权编和责任编。物权编是其中的核心基础性组成部分。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专门成立了以粱慧星、王利明为首的两个课题小组,从事《物权法》的起草工作。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高票通过《物权法》。这标志着中国民法典向诞生迈出关键一步。

  1、物权法制定实施的现实背景

  ①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任何一部法律的起草立法及实施,必然有其内在的多重原因,物权法的制定实施首要地便是因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十分关注财产的归属和利用问题,人们对自身创造的社会财富有了合法规范的必要。人们对物的权利即物权是特定社会人与人之间对物的占有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依法享有的独占的、排他的支配权利。法律是现实社会的调整器,通过国家强制力来确认人们各自不同的社会地位、财产的归属等现实问题,物权法便是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它包括明确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以及对物权的保护等。

  ②法律完善的需要

  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制定与完善是逐步推进发展的。自20世纪80年代,我国制定颁布的民法通则为基础起点,20世纪90年代末制定实施的统一合同法,其他有关婚姻家庭继承的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法制度、相关侵权法律制度和司法解释等的相续制定实施,使得物权法律的制定实施显得尤为迫切,物权法的制定和实施可以说是应时而生,应需而来。

  ③现实法律问题操作的需要

  同时社会经济的发展导致人与人之间的财产法律关系越来越繁多与复杂,很多涉及到物的所有与占有等法律关系,迫切需要一部规范完备的物权法律制度。现实存在的诸多涉及到物权法律纠纷急需一部有力的物权法保护合法者的权益,物权法的制定实施解决了诸多现实的法律应用问题。

  2、物权法起草制定的学术背景

  作为物权法起草的前期准备工作,全国人大法工委分别委托社科院的梁彗星教授、中国人民大学的王利明教授撰写物权法专家建议稿,全国人大法工委在此基础上经过增删修改,于2001年5月形成了提交专家讨论的物权法草案;之后,又参酌专家意见,于同年年底完成并于2002年1月发表了物权法征求意见稿。

  物权法打破了我国立法的记录,是立法史上审议次数最多的一部法律,是12部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的法律之一,在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在全国引发了广泛的争论,涉及到有关政治问题。有专家认为,物权法草案没有坚持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原则,违反了宪法。起草小组粱慧星和王利明等民法学专家表达了不同的辩解看法:第一、对合法财产一体承认、平等保护是物权法准则。其二、物权法是民事法律,不是宪法。没有必要写明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理由是宪法已规定,物权法没有必要重复;如果重复该规定,易引起误解。第三、贫富分化是社会现实问题,不是物权法问题。此种辩解的观点得到大多数人的支持。沥清了人民群众心中得困惑。物权法的立法进程继续前行。

  正在物权法即将审议通过之际,重庆市九龙坡区“史上最牛的钉子户”适时出现,所表现的房屋拆迁与“钉子户”问题在全国引起极大关注。各方法律专家纷纷就此发表各种见解,一场关于物权法与房屋拆迁“钉子户”的学术争鸣就此扑天盖地展开。物权法中“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的法律原则规定,与生活中的现实激烈地碰撞,使广大人民群众自觉不自觉地接受了一次物权法教育的洗礼。宪法“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原则和物权法“私人 的物权受法律保护”的观念进一步深入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