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你说的理由根本就是不成立的!查无此人,需要16年吗?! 2、被告的姓名,应当是原告提供的!如果无此人,那诉讼是怎么进行的? 3、胜诉后,你申请强制执行了吗? 4、即使判决书上差错或遗漏的,当事人提出或法院发现后,可以再出一份裁定书进行纠正。 没有拿到赔偿金,不要跟什么姓名搞错了扯到一起,这符合常理吗?如果你申请强制执行了,你应当关注法院是否采取了必要的措施,你自己也要注意提供财产线索,执行本来就是天下第一难,要注意与法院沟通。如果你没有申请强制执行,那是你自己的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