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辖市的民国时期

2025-04-07 15:4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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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直辖市的制度源于中华民国政府于1921年《市自治制》中所称的特别市。1930年施行之《市组织法》将其改称为院辖市,在本法中特别市的地方自治权力被大量削减,市长自开放直选前皆改由行政院直接派任(官派简任)。
国民政府完成北伐统一全国后,先在中华民国17年(1928年)颁布《市组织法》和《特别市组织法》,并将全市最高行政机关定名为“市政府”、最高民意机关定名为“市参议会”;于民国19年(1930年)制定新的《市组织法》,将“市”分为院辖市(即原之特别市;日后再改称直辖市)和省辖市。院辖市与省同级,省辖市则与县同级。设置院辖市之人口门槛为一百万人,省辖市为二十万人,但仅有半数院辖市有达到人口标准。 中华民国在民国三十八年以前,以人口达100万人为基准,先后建制了12个院辖市。 十二个院辖市编号 行政区 简称 设立年份 人口(1948年) 地区 51 南京市 京 1927年 1,030,572 华中注 52 上海市 沪 1927年 4,300,630 华中注 53 北平市(今北京) 平 1928年 1,672,438 华北 54 青岛市 青 1929年 759,057 华中注 55 天津市 津 1928年 1,707,670 华北 56 重庆市 渝 1939年 1,002,787 华中注 57 大连市 连 1945年 722,950 东北 58 哈尔滨市 哈 1946年 637,573 东北 59 汉口市(今属武汉) 汉 1927年 846,801 华中 60 广州市 穗 1930年、1947年 960,712 华南 61 西安市 镐 1948年 502,988 西北 62 沈阳市 沈 1947年 1,094,804 东北 备注:
1.国民政府在中国大陆建制的院辖市中,广州、西安、沈阳等三个城市兼具院辖市与省会的双重地位。
2.这里的地区为当时的地区划分,地区划分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