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问“挪用公款买彩票” 赃款能不能退回

2024-11-15 19:4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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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问“挪用公款买彩票” 赃款能不能退回?

2016-08-11 13:52:33【源自网络】

近日,网上出现多条“挪用公款买彩票”的新闻。其实往前追溯可以发现,这种现象可谓“历史悠久”,在百度上输入“挪用公款买彩票”,找到约30万条搜索结果。

对此种现象,《新浪彩通》有三问,不吐不快。

一问:挪用公款买彩票,中奖奖金归谁?

这个问题看似只是一种假设,但实际上,《新浪彩通》调查发现,不乏有挪用公款买彩票中十万甚至百万大奖的,只是这些奖项不足以补上公款漏洞。而 在这类新闻报道里,作案者都是同一种心态,“只要能中一次大奖,不仅能把公款漏洞补上,还能发一笔横财。”事实真的是这样吗?挪用公款买彩票中得的奖金究 竟归谁?

《刑法》和《民法》里都没有具体针对这一案例的法条,但我们可以参考下面这两种类似例子。

1、用偷来的钱买彩票,中奖了,奖金归谁?

对于这种情况,彩民的态度分三种:奖金归失主;奖金归小偷;奖金收缴国库。

持第一种看法的人最少,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里第一百五十条(下文简称“第一百五十条”),“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即奖金属于孳息,应当“物归原主”。

持后两种观点的人数则不相上下。

持第二种观点的人认为彩票奖金是射幸孳息,属于法定孳息,应该依据《物权法》第116条,“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法定孳息,按照交易习惯取得”,即奖金应归小偷。

而持第三种观点的人认为彩票奖金不是孳息,而属于“其他利益”,因此按照“第一百五十条” 规定,“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费用后,应当收缴”,所以奖金应该收缴国库。

2、挪用公款投资,一朝事发,赃款及利息如何处理?

这类案子的判定则要清晰许多,《刑法》第64条对此有明确规定:“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也就是说,挪用公款投资获利,判决都是归还受害公司被挪用的款项,多余的部分则收缴国库。

二问:挪用公款买彩票,赃款能不能追回来?

一篇名为《挪用公款买彩票 不应总是不能追赃》的评论文章认为,“不能仅仅判刑了事,而对流入彩票发行中心的赃款置之不理”。

法律对这一现象没有明确规定。有人认为受制于“彩票不记名”的制度,无法识别谁购买了多少彩票,故买彩票的钱无法追回;也有人表示,反正彩票收入用于公益事业,退不退有什么关系?

《新浪彩通》整理相关新闻发现,对于“挪用公款买彩票”的案件处理结果,一般是“判刑+赔偿公款”,赔偿的钱由作案人自己承担,而不是从彩票中心追回。

而在另一个“挪用公款做投资”的案例里,作案人从A公司挪用公款50万元,分别在B、 C公司投资,法院处理结果是调解,让B、C公司将投资的钱款退还给A公司。

以上两个例子为何出现截然不同的结果?也许关键点不在于“挪用公款”,而在于公款的去向,是投资还是买彩票?对于前者,法律有明确规定,而对后 者的界定则模糊不清:尽管我国发行彩票已有近30的时间,但一直没有一部完整的《彩票法》,而现有规定也多是针对彩票的发行管理等方面,对于“钱”的纠纷 问题却较少涉及;另外,彩票自身的公益属性使得有关部门对彩票大开绿灯,公益大于一切,其他都是细枝末节。

三问:挪用公款买彩票,心理失调谁之责?

挪用公款买彩票,折射出的是部分彩民急功近利的心态。彩票首先是一种公益筹款方式,而非一夜暴富的捷径。再者彩民应该明确彩票的中奖率极低且开奖随机,这种为买彩票倾家荡产甚至违法犯罪的行为,无疑是另一种赌博。

然而,这种现象的发生就完全是彩民本人的错吗?在《新浪彩通》看来,彩民心理失调与媒体对大奖的宣传、彩票获奖机制以及彩票法律的不健全脱不开关系。

首先在媒体方面,一旦有人获大奖,必然是铺天盖地的报道,这导致许多彩民的心态从“买彩票作为娱乐,说不定就获奖了”变成了“买彩票是为了获奖,还得是大奖”。

其次,复式倍投中大奖的玩法也使得彩民们在投注时花的钱越来越多,以至于自己无法负担,打上了公款的主意。

最后,彩票法规的不健全使得彩民们在挪用公款时往往抱有侥幸心理,期望中大奖能将漏洞补上,还能发大财。试想,假如彩票法规规定挪用公款买彩票,奖金不归个人的话,还会有人这样铤而走险吗?

对此,《新浪彩通》提出三点建议:其一,媒体应对彩票的公益属性多加宣传,而不是强灌“一夜暴富”的毒;其二,希望能有更多优秀的彩种出现,用 娱乐性吸引彩民,而不是奖金;其三,任何一个行业,想要蓬勃健康地发展,都离不开完善健全的法规,彩票也不例外。希望针对彩票的各种纠纷,能尽快出台相关 法规,摆脱这种“一团乱麻”的局面。(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