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由各级水主管部门——水务局承担主管责任。
地方行政法规:
《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令第238号)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农村饮水安全保障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一编制专项规划,健全管理体制,落实扶持措施,实行规范运行,保障饮水安全。
第五条 县级人民是农村饮水安全的责任主体,对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负总责。
县级以上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环境保护、价格、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饮水安全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应当配合县级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农村饮水安全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举报污染农村饮用水水源、损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违法行为。
问答题 第3题答案:1、DN20的实测外径24.3mm不在规范允许偏差(26.9±0.5)mm范围内,故,DN20外径判定为不符合;2、DN20的实测壁厚2.51mm不在规范允许偏差(3.5±0.35)mm范围内,故,DN20壁厚判定为不符合;3、因报告未明确钢管的牌号等级,所以,根据该DN20及DN40管的实测抗拉强度、屈服强度及断裂伸长率均无法下定结论是否符合;4、关于压扁试验,DN20钢出现微裂,应判定不符合;5、关于单位长度重量偏差,DN20及DN40管的实测均不在规范允许偏差范围内,应判定为不符合;6、关于镀锌层均匀性,DN20管只浸渍4次,不符合规范要求,无法判定DN20的镀锌层均匀性是否符合;7、关于镀锌层重量,DN20管实测镀锌层重量不在规范允许偏差范围内,应判定为不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