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市直退役士兵安置
承办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
办理条件:
市直接收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役人员。具体条件为:
1、入伍前是市区文峰、先锋、亭湖、城东派出所的常驻户口,父母双方或有一方为市直单位正式职工(个体私营、合资股份制企业须在市直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管辖的),由亭湖区(原城区)征兵办公室征集入伍,并发给《优待安置证》的;
2、经省审核批准移交的、服役满10年以上(含10年)转业士官,其配偶在市直单位工作为正式职工(同上),户籍是市区文峰、先锋、亭湖、城东派出所的常驻户口或迁入满2年,结婚满2年且在市区有生活基础的。转业士官配偶户口迁入、结婚、工作调入市直不满2年且无生活基础的,只照顾投靠配偶入户,不予安排工作,自谋职业的不实行经济补偿;
3、服役期间,父母双方均因工作需要调入市直单位(含部、省属驻盐单位)工作的;
4、入伍前经市政府批准已取得非农户口性质(入户有关费用由市公安、城建部门收取的),并是市区文峰、先锋、亭湖、城东派出所的常驻户口,由亭湖区(原城区)征兵办公室征集入伍,并发给《优待安置证》的;
5、父母户口变迁的按《江苏省〈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实施细则》执行。
申报材料:
符合市直安置条件的退役义务兵和复员士官,持《退伍证》、《行政介绍信》、《优待安置证》和父母工作单位证明,符合安置条件第4条的人员,需出示原始交款发票及复印件,到安置部门报到。经核查报到后,持本办出具的《盐城市退伍军人户口核对单》,到户口所在派出所核对入伍时的户口性质。
转业士官报到时,须携带以下证件:《转业证》、《行政介绍信》、《组织关系转移证明》、供给关系、省军安办出具的《接收转业士官安置通知书》第I联单、其家属户口簿、家属所在单位的劳动用工合同及结婚证书等手续。以上有关证件均为原件。
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士兵、特困户家庭子女和四期以上转业士官需提供相应证明。
办理程序:
1、接收档案
城镇义务兵和复员士官的档案由部队通过机要渠道传递,安置部门不接收退役士兵个人携带的档案;转业士官的档案由省安置部门审查后集中移交。
安置部门根据档案记载情况,审查档案,公布符合市直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名单。
2、报到
符合市直安置条件的退役义务兵、复员士官和转业士官,持报到材料到市军安办报到。
3、入户
退役义务兵和复员士官将《户口核对单》回执交回市安置办,由本办开具《盐城市退伍军人申报户口通知单》,到所在派出所报入户口;
转业士官持安置部门开具的《入户口证明单》和《转业证》、家属户口簿、结婚证书等到亭湖公安局户政科办理入户手续。
4、培训
安置部门对市直城镇退役士兵进行一次职业技能培训。
5、安置
(1)符合重点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由市政府下达指令性安置计划,安置部门开具《安置介绍信》,退役士兵持《安置介绍信》到有关单位报到;
(2)双向选择人员,凭经接收单位签署“同意接收安置”的《盐城市直城镇退役士兵双向选择联系表》,到安置部门开具《安置介绍信》,退役士兵持《安置介绍信》到有关单位报到;
(3)其他退役士兵在4月至8月办理自谋职业手续。
市安置部门每年举办一次退役士兵专场招聘会,帮助退役士兵实现就业。
办理时限:
1、市直退役义务兵报到截止日期为2月底,转业士官报到截止日期为5月底。特殊情况经批准后可以适当顺延。
2、安置岗位或自谋职业截止日期为当年8月底,特殊情况经批准后可以顺延至10月底。
1、对城镇非农业户口,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实行“按系统分配,包干安置”的指令性分配方法,在安置时,可双向选择,鼓励安置对象自谋职业。
2、对退伍军人不服从或不接受安置及逾期半年无正当理由不报到的不负责对其进行安置。
对服役前有工作档案